住朋网住朋网住朋网住朋网
地图找房预约看房
您的位置: 住朋网>资讯>南宁> 配套小学迟迟不见踪影 南宁将严惩擅自更改配套开发商

配套小学迟迟不见踪影 南宁将严惩擅自更改配套开发商

来源:当代生活报作者:黄婧 覃征鹏2014-03-20 08:42反馈/举报

    《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》昨获通过

    房产开发不能再欠“公共债”

    开发商未按建设条件意见书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将被加倍处罚

    小区新房交付入住了,可开发商承诺的配套幼儿园迟迟不见踪影;**好的小区公共绿地,转眼也变成了停车场……现实生活中,关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缺失、随意变更的例子数不胜数;不过,这些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。昨日,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《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《条例》不但给开发商建设小区配套设施设了时限,还细化了配套设施变更的规定,对不按规定建设配套设施的开发商,将加大处罚力度。

    “我们是冲着小区承诺建设的小学才买的房,可现在孩子都要念初中了,小区的小学还没建起来。”3年前,市民陈先生在凤岭片区某小区买了套房子,其后,他就一直期待着小区的配套小学能早日建起来,让孩子上学更方便些,可这一期盼至今仍未实现。针对这样的现象,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包括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。为防止开发建设单位拖延建设或不建设,《条例》增加了对独立占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时限要求,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内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,应当在整个项目开工量达到50%以前开工建设,并在开工后1年内建设完成。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按期开工建设配套设施的,暂停办理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。

    记者当日走访位于大学路、秀灵路、东葛路、园湖路等路段的部分小区发现,不少小区的配套设施都被擅自改变了用途。例如小区的文体活动室被更改为商铺;公共绿地变作了停车场;原本**的小区菜市场,也变成了电动车停车场等。对此,《条例》指出,配套设施应当按照**设计用途使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,违者将受到相关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相应处罚。

    记者注意到,为有效遏制和杜绝开发商不兑现小区“标配”,尤其是公共服务设施建设,《条例》中加大了对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处罚力度,规定未按建设条件意见书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,由相关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,并处以对应的加倍处罚。

    据悉,《条例》有待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。

  • 请选择意向区域
    • 良庆区
    •  ├玉洞
    •  ├五象湖西
    •  ├五象湖
    •  ├五象湖东
    •  ├蟠龙片区
    •  ├广西体育中心
    •  ├五象南
    •  ├良庆大桥南
    •  ├五象重大公益项目片区
    •  ├总部基地
    •  ├大沙田
    • 邕宁区
    •  ├龙岗商务中心区
    •  ├新坡湖片区
    •  ├龙岗西片区
    •  ├龙岗大道延线
    •  ├蒲庙
    •  ├梁村片区
    •  ├龙岗南片区
    • 青秀区
    •  ├东盟商务区
    •  ├市中心
    •  ├望园路
    •  ├东葛路
    •  ├仙葫经开区
    •  ├凤岭北
    •  ├凤岭南
    •  ├柳沙
    •  ├会展中心
    •  ├南湖
    •  ├青秀万达商圈
    • 江南区
    •  ├沙井大道
    •  ├那洪大道
    •  ├江南大道
    •  ├经济开发区板块
    •  ├南建路
    •  ├空港
    •  ├江南万达板块
    •  ├壮锦大道
    •  ├五一路
    •  ├星光大道
    •  ├白沙大道
    • 西乡塘区
    •  ├北湖商圈
    •  ├广西大学
    •  ├石埠
    •  ├安吉大道
    •  ├江北大道
    •  ├相思湖
    •  ├新阳路
    •  ├高新区
    •  ├科园大道
    • 兴宁区
    •  ├望州路
    •  ├中华路
    •  ├南梧路
    •  ├秀厢大道
    •  ├三塘板块
    •  ├朝阳
    •  ├东沟岭
    •  ├长堽路
    •  ├兴宁东
    • 武鸣区
    •  ├里建
    •  ├老城区
    •  ├标营
    • 马山县
    • 崇左市